义务论(Deontology),又称道义论,是伦理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传统,与功利主义(后果论)和美德伦理学并列为三大伦理学框架。义务论的核心主张是:行为的道德价值不取决于其后果,而取决于行为本身是否符合道德义务或道德规则。义务论认为,有些行为本身就是对的或错的,无论其结果如何。德国哲学家伊曼努尔·康德是义务论最著名的代表,他提出了"绝对命令"(Categorical Imperative):要只按照你同时能够愿意它成为一条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。义务论强调道德责任、权利和正义,尊重人的尊严和自主性,反对将人仅仅作为手段。
义务论由康德提出——判断行为对错看是否遵守道德义务(绝对命令),而非结果好坏。康德的绝对命令:1) 只按你愿意成为普遍法则的准则行动;2) 把人当目的而非手段。义务论与功利主义相对——功利主义看结果,义务论看动机和规则。义务论的优点:1) 尊重人的尊严;2) 保护少数人权利;3) 规则清晰。批评:1) 可能导致糟糕结果;2) 规则冲突时难以抉择;3) 过于僵化。应用:伦理决策、法律、人权、商业伦理、个人道德。常见误区:把义务论当'死板'、忽视结果、用义务论为不灵活辩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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